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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步搞定!高企相关所得税政策详解都在这儿!
来源: | 作者:曹红美 | 发布时间: 2023-03-13 | 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税动力”转化为“驱动力”

高企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日益彰显

如何利用这些税收政策

“拼速度”又“优服务”

今天

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图片

01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这项优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年半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四)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在保留高企资格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


例1: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该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A公司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50×15%)=7.5万元,但如果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税负为2.5%,那么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12.5%×20%=1.25万元。很显然,A公司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更少。


(五)高新技术企业查补税款可以适用15%税率,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会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六)高新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例2:B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元的所得税。在2022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是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这笔境外所得不需要作纳税调整,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以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100万元,应当补税150-100=50(万元)。


02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3:C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算C公司202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03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这项优惠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混淆具备资格年度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4:D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日期是2022年10月12日。那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几年?


解: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三年:2022.10-2025.10,企业从2022年10月认定通过就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到2025年10月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25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而具备资格年度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一共是四个年度: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二)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例5:E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具备资格,2017年亏损300万元,2018年亏损200万元,2019年亏损100万元,2020年所得为0,2021年所得200万元,2022年所得50万元。


按照规定,无论该E公司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7年亏损300万元,用2021年所得200万元、2022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23年至2027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8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23年至2028年所得弥补;2019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23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例6:接上例,该E公司2023年起不具备资格,2023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7年至2019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E公司在2028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23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4年至2033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8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23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4年至2028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9年至2033年所得弥补。


0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例7:F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制造业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1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计算2022年可税前摊销的金额是多少?


2022年F公司可税前摊销10万×200%=20万元。


05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税前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例8:G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假设其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06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一)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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