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山西商会欢迎您!
KUNSHANSHANXISHANGHUI
  • 我会代表参加市营商办举行的第二批营商环境体验官全体会议
  • 安徽驻沪办领导一行莅临昆山市山西商会考察指导工作
  • 我会参加2024“口子窖杯”昆山徽商掼牌(掼蛋)联谊赛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活动
  • 我会代表参加市工商联企业合规大讲堂第二期讲座活动
  • 昆山市山西商会举办新《公司法》专题讲座
  
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
来源: | 作者:曹红美 | 发布时间: 2023-09-19 | 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具体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资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具体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适用范围: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需要提供的办理资料:需先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之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适用范围: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 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资料:


1.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 况报告表》,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具体政策(之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 31 日止继续执行。


适用范围:内地个人投资者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资料:申报享受,无需报送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3号)

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资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

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资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资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具体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范围: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资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具体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适用范围:自《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资料:无需提供,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21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资讯中心
    
  
信息公开